在此,律师为您解读关于股权质押必须进行评估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基于基金份额或股份所设立的质权,需在完成出质登记手续后方能生效。
在基金份额和股权出质之后,原则上是不允许进行转让的,但若出质人和质权人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例外。
此外,出质人在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股权所获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质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将该款项进行提存处理。
同时,根据第四百四十条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方所拥有的以下权利均可作为质押标的: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及未来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质押的财产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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