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户业务无需户主亲自办理,但仍需提交如下必要材料:
首先,应填写详尽的分户申请表;
其次,提供有关婚姻状况变化或其他与分户原由紧密关联的有效证明文件;
再次,若涉及到人民法院针对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做出的判决书,或者是由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析产后的私有房屋产权证以及分割后的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亦须一并提交;
最后,户主及其拟分户成员均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以供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