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谋犯罪行为中首犯与主犯、从犯以及被胁迫从从犯的惩处方式如下:
首先,就涉及到组织及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他们将负有对整个集团所涉嫌实施的所有罪行全数负责的责任。
而对于其它类型的主犯角色,应当根据其直接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所有犯罪行为进行相应的惩处。
其次,对于工具性的从犯人物,我们需要给予从轻、减轻甚至是免于处罚的宽大处理。
最后,对于那些在被迫情况下参与犯罪活动的胁从犯,我们也应该依据其具体的犯罪情节,给予适当程度的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