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能够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诉讼请求离婚。
在婚姻关系中,任何一方都享有离婚权,然而若双方就离婚事宜未能达成共识,另一方又明确表示反对协议离婚,则该方有权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请求。
法院在受理此类离婚案件时,首要任务便是进行调解工作;
若确认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通过调解修复,便应批准离婚。
因此,女方出于感情破裂的考虑而提出离婚请求无疑是合法且可行的,法院在此类问题上所持的态度也是基于双方感情状况是否破裂来做出决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相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以下列举了几种可能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况: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也应准予离婚。
若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其中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同样应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