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中,对于受害者的赔偿主要依据以下标准来执行:
首先是医疗费用,这部分的赔偿金额将按照医疗事故对受害者所带来的人身伤害程度,以该伤害的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际医疗费用为基础进行计算;
其次是住院伙食补助费,其具体数额将根据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计算。
此外,医疗机构还需承担误工费、陪护费等相关费用的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