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在本质上具有有效性,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婚姻关系仍有可能被视为无效或可撤销。
在此种情况下,受胁迫的一方有权向位于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请求撤销婚姻。
换言之,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必须在胁迫行为终止之后的一年之内行使。
对于那些曾遭受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而言,他们同样拥有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但这一权利的行使期限应从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且同样需要在一年之内完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