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在夫妻两人各自抚养一名子女的情况下,通常不需要承担额外的抚养费用。
然而,这并不是绝对的,实际的抚养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
在这种情况下,抚养费的支付事宜应该由夫妻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解决;
若双方无法就此事达成共识,那么则需提交至法院进行裁决处理。
一旦离婚手续办妥,夫妻两人各自抚养一名子女时,理论上来说是无需再向对方支付抚养费的。
然而,这种情况并不绝对,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子女依旧有权向自己的父亲或者母亲提出申请,要求支付额外的抚养费用,这主要取决于孩子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