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死刑过程中若发现女囚犯怀有身孕,应当如何应对呢?这是一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框架内所规定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遇到死刑犯被发现怀有身孕的情况,应当立即暂停执行死刑程序,并将此情况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汇报和请示,由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做出裁决以确定是否继续执行原死刑决定。
当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之后,他们需要在七天之内完成交付执行的工作。
然而,如果出现以下几种状况中的任何一种,都应该立即停止执行死刑,并立即向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和决定:
第一,在执行死刑授权即将开始之前,发现判决结果存在可能被更正的可能性;
第二,在执行死刑授权之前,罪犯自首承认其曾犯下了严重罪行,或者展示出重大立功行为,可能需要更改原本的判决;
第三,罪犯处于孕期中。
对于第一点和第二点的情况,当停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必须再次请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新的执行死刑授权才能继续执行;
对于因为第三点原因而停止执行的情况,则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对死刑判决进行修正及变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