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行为人涉及聚众斗殴案件,正常情况下在两个月内便应当移送至检察院进行审查和处理。
但是,若遇案情复杂且期满亦无法终结的特殊案件,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后,可将移交检察院的日期适当延长一个月之久。
另外,地处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且涉及到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贩毒集团案件等在规定期限届满仍无法侦查完毕的情况,经由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是决定,可将移交至检察院审理的时间再次予以延长,直至延长至两个月为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