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成立所必需满足的因素包括: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和明确的债权;
2.此项债权业已到达清偿期限;
3.债务人面对已经到手的法定债务,抱持明显的消极态度,未尽自身责任积极行使此项权益;
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给债权人带来实质性的损失;
5.债务人的这项法定权力不属于专属于他个人所有的特权范围之内;
6.债务人针对第三方的权力,可以作为债权人代位权所追求的具体目标;
7.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涉及到第三方权益诉讼中的权利依据,如果某项具被告有之权与其第三方无关联,则自当无法纳入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畴外。《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