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合伙人债务的偿还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仅需有限合伙人以个人认购的出资额为上限,对公司所负之债负担相应的有限责任。
然而,当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时,便需对公司的债务负担起不可免除且无限期的连带责任。
在此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指出,一般的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共同组建而成,各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期且连带的责任。
若本法对于普通合伙人应承担责任的方式另有特殊规定,则应遵循该等规定。
第三款进一步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期且连带的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只需以其认购的出资额为上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