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用以切身之便进行金融诈骗活动,骗取公私财物逾期在数额上达到了一定的程度。
这里所提到的“信用卡”,通常是指使用伪造的、已失效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手段进行金融诈骗活动。
信用卡诈骗罪作为金融诈骗犯罪的一种,与普通诈骗罪之间存在着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信用卡被视为犯罪工具。
如果行为人将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金融诈骗活动,那么就应当依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对其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其量刑标准通常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犯罪分子确实有悔过自新之意,且经法院认定,暂时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也不会对社会造成进一步的危害,同时罪犯并非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则可考虑暂缓执行刑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