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层面中,共有两种法定离婚途径可供选择:
一者为自愿前往各级市政厅办理离婚手续;
二者则以诉讼方式请求民事法庭裁决离婚事宜。
若有一方拒绝同意离婚,唯一可行之合法途径便须得经过法庭的诉讼程序,才能取得离婚的最终判定。
在这种情况下,发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可直接向所属的民事法庭提交离婚申诉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待法庭审查立案之后,就会向原被告双方发送开庭通知书,告知双方具体的审理日期。
在此过程中,法庭首先需要对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进行调解,如经调解确证婚姻双方确实无法再行恢复和睦相处,且无继续维系婚姻的可能性之时,该民事法庭有权做出准许当事人离婚的最终决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