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名在构成上呈现出以下特性:
首先,犯罪客体应明确指向国家对血液制品实行的严格管控制度以及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这一核心价值;
其次,在客观行为层面,展现为在制作血液制品过程中未能按照相关法规及规范进行必要的检验程序或违反了其他有关操作规程,从而导致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危等不可逆转的后果;
再次,构成此罪的主体须为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获得合法授权从事血液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最后,从主观心态角度来看,本罪只能由过失心理状态所引发。《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