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公司的股东彼此之间可以实施股权质押行为,这无疑会对企业的运营产生深远影响。
然而,股权质押的进行必须遵循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中的相关约定。
依照股权所涉及到的具体内容以及其行使的根本目的,股权被划分为两种类型:
自益权与共益权。
自益权,即股东专为实现自我利益而行驶的权利,它主要是关于财产的事务性权力,作为股权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质押问题,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关于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股份出质记录在股东名册上的那一刻起,质押合同便正式生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对于基金份额及股权的质押,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手续之时起设立。
在基金份额、股权质押之后,除非得到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共同同意,否则不得进行转让。
而出质人在转让基金份额或股权所获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偿还质权人的债务,或者将该款项存入指定账户。《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