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轻微违法行为而被实施的刑事拘留,并不足以构成个人档案内的犯罪前科记录。
所谓刑事案底,系指经由法院审理后作出有罪判决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涉及到的个人资料、犯罪事实陈述、审理程序以及裁判结果等相关的文档资料记录。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拘留制度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所采取的一项紧急手段,用于临时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以方便进行必要的侦查活动。
值得强调的是,刑事拘留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刑事处罚,而是一种在侦查阶段所采用的强制手段,由此可见,刑事拘留与其说形成了案底,倒不如说是留下了一份重要的侦查证据材料。
只有那些经过正式的刑事审判并确定有罪的人,他们的个人信息才会被记录进犯罪记录库,才真正拥有了我们常说的"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