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遭受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将会留有关于此事件的案底记录。
所谓的刑事案底,是指经过法庭审理并判决确属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详情、整个审理过程的记录以及最终裁判结论等相关资料。
而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这一环节通常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主要针对在侦查阶段遇到法定紧急情况时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暂时解除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非刑事处罚,它仅是案件侦查过程中所实施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并不导致案底的产生。
因此,唯有经过刑事判决后涉及的刑罚部分,才会被记录在册,形成所谓的“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