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方拒绝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女方有权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实现离婚诉求。
为此需要准备如下材料:
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户籍簿以及离婚诉讼书及其副本。
之后,可前往被告人所在的地方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若被告人所在地及常住地并不一致,则需向时常居住地区域所属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法院立案受理该案件后,经过调解未能达成共识或确认夫妻关系已破裂的情况下,将会进行审判,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裁决。
以下几种情况被视为夫妻关系破裂的标志:
(1)长期保持重婚或持续存在与第三者同居的行为;
(2)对家庭成员进行长期且严重的身体伤害或实施精神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3)有长期赌博、滥用药物等不良嗜好并且拒绝改正;
(4)由于情感纠纷导致双方分开生活已经超过两年时间;
(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无法维持的严重事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