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地受到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将留下案底。
所谓“案底”,通常是指根据反犯罪法律程序和规范,经过法院审理并最终被判定为有罪的罪犯、被告人类型的个人信息,包括他们的犯罪行为、审判过程中的记录以及最后的裁决结果等各种资讯。
然而,刑事拘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仅作为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直接负责调查的案件,在侦查环节中面临特定紧急状况时,对现有罪犯或严重嫌疑人实施的暂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刑事制裁,只是在侦查环节中发挥作用的其中一种强制手段。
因此,不涉及产生案底这一问题。
仅当罪犯受到刑事惩处时,才有可能相应地添加到其个人档案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