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温馨提示您,在进行行政复议程序时,通常情况下并不会暂停执行原有的行政行为或行政决定。
然而,以下四种特殊情况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将会导致原行政行为或行政决定的暂时停止实施:
1.被申请人有充分理由提出申请要求停止执行某项行政行为;
2.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同样有权依据具体情况作出局部或者全部暂时停止执行的决定;
3.如果申请人在得到法律认可的前提下,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且后者也相信该请求具有合理性,那么也可以考虑暂时停止执行有关的行政行为。
4.此外,倘若现行立法规定出现明确的停止执行条款,相关行政行为也会因此而接受临时性的暂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