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法明确规定,持卡人如果以违法占有为其行为目的,透支额度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或规定的期限,以及未能在发卡银行提出两次催收要求之后的三个月内对透支金额予以偿还的情况,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的"恶意透支"条款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
严重的"恶意透支"行为涉及到的资金数量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但未满十万元的,将被视为"数额较大";
而一旦数额达到了十万元及以上,便属于"数额巨大";
若达到或超过一百万元,则定性为最为严重的"数额特别巨大"。
这里所谓的"恶意透支数额",是指在第一条所列出的各种条件都符合的前提下,持卡人拒绝偿还或尚未偿还的剩余数额,并不包括利息、迟纳金以及手续费等发卡银行可能收取的费用。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即可适用信用卡欺诈的罪名:
欺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需缴纳至少两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款;
若后果更为严重,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缴纳五千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款;
情节特别恶劣者或具有其它特殊严重情节的,处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且必须缴纳至少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或者进行财产没收。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二)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来骗取信用卡;
(三)使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四)冒充他人身份领取信用卡;
(五)通过上述任一方式实现的"恶意透支"。《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