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首先是未经商标注册持有人的合法授权,在同一类别的产品中使用与之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
其次,未经商标注册持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类别的产品中使用与注册商标极为相似的商标,或是在类似种类的产品中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易于引起消费者混淆的商标;
再次,销售侵犯已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
此外,还包括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已注册商标标识,以及销售此类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
再者,未经商标注册持有人的同意,擅自替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替换后的商标商品重新投放市场;
最后,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有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协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行为,以及对他人的注册商标专有权造成其他任何形式的损害。《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