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行政机构所施加之罚款,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均无法避免。
依据我国201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设定的具体规定,在行政处罚决策依法成立之后,当事人理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明确标注的期限内尽速实现其义务。
然而,倘若当事人确实存在严重经济拮据问题,以至于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罚款,那么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并经过行政单位的批准,方能暂时或分期缴付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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