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丧葬费的给付,应依照原告方所在地当期薪资水平,乘以六个月之总金额进行计算。
至于死亡赔偿金额方面,鉴于当事人已届满七十周岁,应当按照被告方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十年期限进行计算。
对于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用问题,则需依据护理人的失能程度,按照被告方所在地区当期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予以计算。
若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则需计算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倘若被抚养人失去工作能力且无任何其他经济来源,那么就需要结算直至其年满二十周岁为止。
然而,如果被抚养者已经超过六十周岁,那时起每年将会按递增一岁逐渐减少生活费用的计算;
当到达或超过七十五周岁时,该项费用将只按五年时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