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存在以下诸般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因故导致离婚状况出现的话,无过错的一方可依法主动提出相关的损害赔偿要求:
首先是重婚情况;
其次是有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的同居行为;
再则是在家务方面实施了明显的暴力行为;
接下来是处于虐待以及遗弃自家组成人员的立场上;
最后是在整个婚姻过程中有其它重大的错误行为。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事宜,它包含物质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两个部分。
由于每个离婚案件中引发的过错行为引起的离婚损害具有各自的独特性,因此,最终的赔偿金额可能会有所差异。
在这种情况下,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可以先行由夫妻双方进行协商,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再提交至法院进行裁定。
对于物质损害赔偿而言,一般遵照全面赔偿的原则来处理,这就意味着以过错方的行为所直接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大小作为评估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要素需要综合考量过错程度、手段、场合、结果及其影响力等具体事实情况;
同时,还要结合侵害人承担相应责任的财务能力。
这样做的意图在于抚慰婚姻中无过错方在心理层面所受到的创伤以及精神上的折磨,并针对过错方进行有效的法律惩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