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是在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情况下,仍不能保证法院能够做出离婚裁决。
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法院对于是否应判定离婚的考量因素并非仅限于是否属于第几次提出离婚申请这个时间点,而是更注重于夫妻俩之间是否真切存在无法弥补的情感裂痕,也就是所谓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当出现如下一些极端情况时,法院通常会认可其作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确凿事实:
首先,夫妻当中任何一方存在明显的重婚行为或是与其他异性稳定地保持同居状态;
其次,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人的行为情节严重;
第三,具有长期且频繁的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并且屡次受教育之后依旧毫无改变;
再次,由于感情上的重大矛盾,夫妻双方分居长达两年以上;
最后,当出现了其他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特殊情况。
然而,如果在已经经由人民法院作出不准离婚的裁判之后,夫妻俩依然保持至少一年的长期分离状态,并且在此期间,其中一方向法院再次提交离婚诉讼请求,那么此次,法院很可能会批准离婚裁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