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所明确的指定辩护适用情形主要包含:
第一种,应当由法院指定辩护的情况,即:
(1)被告人天生的生理残疾情况,例如眼盲、耳聋或者语言表达障碍等无法自行完成辩护工作的;
(2)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被告人;
以及(3)未达到成年人法定年龄阶段(18岁以下)的被告人。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此处所说的“未成年”应以开庭审判之时为基准,无论在犯罪时还是开庭时已超过了年满18周岁的,均不在此列。
此外,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者,亦必须实施强制指定辩护。
第二种情况,法院可选择性地进行指定辩护,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
(1)满足当地政府设定的贫困线标准的;
(2)确无经济来源且家庭经济状况难以查证核实的;
(3)同样确无经济来源,但家属经过多次劝导仍然拒绝承担聘请代理律师所需费用的;
(4)在涉及多人犯罪的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派了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被告人;
(6)对社会有举足轻重影响力的案件;
以及(7)人民法院经对审阅意见及移送的相关证据资料分析后,认为可能对正确量刑产生重要影响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