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补偿费用(通常也称为房屋重置费用)主要是为了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因拆迁而遭受的财产损失。
这笔费用将依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及使用年限进行不同等级的划分,并按照每平方米的价格来计算具体金额。
2.周转补偿费用则是为了补偿那些由于被拆迁房屋住户暂时性的居住条件受限,需要寻找临时住所或自行解决住宿问题的不便感受。
这个费用将根据临时居住环境的优劣程度进行划分,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家庭人数每个月进行相应的补贴。
3.另外还有奖励性补偿费用,其本质上是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参与到房屋拆迁工作中去,或者是在他们自愿迁往郊区或者不提出特别的拆迁单位安置住房需求时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会由各地方的人民政府基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进行综合考虑并最终确定下来。
用公式可表达如下: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对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而言,他们需要向被征收人提供以下几种形式的补偿:
(一)是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二)是因房屋征收导致被征收人不得不搬离原住地而产生的额外搬迁及临时安置成本的补偿;
(三)是因为房屋征收对相关产业产生影响,进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此外,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还应自主制定补助和奖励机制,以便对被征收人进行相应的财政资助和奖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