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地产依然只被记于其中一位当事人名下,则此类房产应被视为出资购置者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有的财产,故而在离婚诉讼中对此类房产不应进行分割;
倘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之物业为夫妻共同投资所购得,且该等不动产已被登记于双方当事人名下,那么这类房产便应该视为夫妻共有之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