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方可对所谓的借贷行为尚未真实发生提出适当反驳,然而这就需要对此举提供合理解释。
考虑到该借贷额的大小、款项的交付方式、各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交易环境所在地或当事人间的交易习惯、当事人财务状况变化以及证人证言等多方面因素,人民法院应在全面权衡后,根据具体事实与各种证据,最终做出精确的结论,以判定借贷事实是否真正地发生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