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则下,诬告陷害罪属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种类之列。
具体而言,自诉案件通常包含三个类别:
第一类是需要当事人告知且仅能通过自诉程序解决的案件,例如针对名誉权的侵害、诽谤罪、对婚姻自由的强迫干涉案件、虐待罪以及侵占财产罪等;
第二类是受害者手上掌握确凿证据可以证明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例如故意伤害罪(造成轻伤)、非法入侵住宅罪、重婚罪以及遗弃罪等;
第三类为主告转为自诉案件的情形。
而诬告陷害罪作为自诉案件的一种,具有独特的法律特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该罪行在实质上损害的不仅是某个个体的人身权益,还波及到了司法机构正常运作的公众利益;
其次,在客观行为上的表现形式为捏造不实的他人触犯刑法的依据,并向司法机关或者有权机关进行虚假揭露;
基于该罪行构成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即:
(1)捏造的罪名必须是他人已经犯下的犯罪事实,倘若捏造的事实不足以让嫌疑人面临刑事责难,那么就不能认定为本罪;
(2)不仅要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实,还要向相关机关提交所捏造的事实;
(3)诬告陷害的行为应当有明确的指向;
(4)诬告陷害的情节务必达到严重程度,这其中的“情节严重”主要涵盖两个方面:
即其一,捏造的犯罪事实性质非常恶劣;
其二,诬陷他人的手段非常残忍,或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等。
在此基础上,无论被诬陷者最终接受何种刑事惩罚,都会对本罪的构成产生积极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犯诬告陷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