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当持卡者意图通过恶意透支的方式获取经济利益或者逃避债务时,其行为将会被视为涉嫌构成犯罪。
具体而言,当持卡者所涉及的恶意透支金额达到了一定标准,且经过发卡银行多次正式催缴仍未能偿清欠款的话,即视为构成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描述的“恶意透支罪”。
各类不同规模级别类型的恶意透支行为,将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按照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惩罚。
具体如下:
(1)如果恶意透支的金额达到了1万元至10万元之间,则将被判定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规定的“数额较大”范畴;
(2)如果恶意透支的金额达到了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则将被判定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规定的“数额巨大”范畴;
(3)如果恶意透支的金额达到了100万元及以上,则将被判定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范畴。
另外,在计算恶意透支金额时,仅考虑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下持卡人未偿还或拒绝偿还的总金额以及已偿还但尚未全额偿还的剩余金额,并未考虑逾期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此外,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下行为也会构成犯罪: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2)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件证明骗取来的信用卡;
(3)使用属于需作废的信用卡;
(4)盗用其他人的信用卡。
针对上述各类行为,将依据其涉案金额程度的不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不同的刑事处罚措施。
例如,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处以最高的罚款限额;
对于犯罪情节比较恶劣的案件,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最高的罚款额度;
对犯罪情节非常严重的案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终身监禁,同时处以最高的罚款额度或者没收资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