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您身为受迁居民,不幸遭遇了非法拆迁事件,此时您有权运用报警手段、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等途径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进行维权行动时,您还可以考虑委托律师以获取更全面的法律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明文规定:
若房屋征收部门与受迁居民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所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或者受迁房屋所有权人身份不明晰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应上报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其依据该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此项补偿决定必须公正合理,涵盖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所有关于补偿协议的事项。
如受迁居民对此项补偿决定持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亦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条例》第二十七条还明确指出:
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给予受迁居民补偿之后,受迁居民应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事宜。
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手段强迫受迁居民搬迁。
同时,严禁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