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性的观点认为,离婚协议在未经过相应的离婚登记程序时是无法产生其执行力和有效性的。
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共同携手走进离婚登记处,完成了相应的登记步骤之后,离婚协议书方可正式生效。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离婚协议并非像其他普通合同那样简单地建立在约定和协商之上,它所涵盖的却是涉及到当事人人身安全以及感情生活等方面的现实问题,因此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不仅必须符合一般的有效要件要求,更须满足法定登记机关所规定的相关手续和形式要求,方能产生其真正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