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失业保险金达到或超过三个月,并不足以满足领取失业保险的资格标准。
以下为详细阐述的失业保险领取所需要满足的条件:
首先需要符合进行缴费的法定条件,即其必须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且在失业期间,所在企业及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部门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十二个月以上;
其次,失业并非出于个人主观原因导致,而是由于自身不可控之因素(例如客观环境变化等)而被迫停止工作;
最后需已经完成失业登记流程,且具备明确的求职意向与行动计划。《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