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患者与医疗机构所引发的医患纠纷,目前具备了三个主要的解决途径可供选择:
通过非诉讼方式进行协商解决、寻求行政部门的调解乃至借助法律渠道进行司法诉讼。
具体如下:
首先,协商解决作为最直接且简洁的方式之一,可以快速有效地处理此类纠纷。
一旦双方就补偿问题达成共识,医疗机构亦将及时履行赔付义务;
其次,患者有权于从知悉或应当知晓自身健康状况遭受损害的那天开始算起的一年之内,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关于该医学争端的处理申请。
最后,转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赔偿纠纷诉讼,其最大优点在于无需依赖医疗事故鉴定,并且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实施倒置原则。
在此情况下,患者仅需提供在医疗机构接受诊疗服务的相关证据以及身体健康受损害的确凿证据即可。
至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失,以及其医疗行为与其造成的身体损害之间是否具有紧密联系,则由医疗机构负举证责任。
倘若医疗机构无法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或者无法证明其医疗行为与造成患者身体损害之间无任何关联性,那么医疗机构便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