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遭受刑事拘留这一行为本身,并未产生所谓的“案底”记录。
这里提到的刑事案底,实际上是指依据法院已经依法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其他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各种个人信息,包括犯罪事实,审判过程记录以及裁决结果等方面的综合性档案记载。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一词通常用于描述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开展侦查工作期间,如果遇到了法定紧急状况,针对现有的犯罪者或者具有重大疑点的人员采取的临时性剥夺法定人身自由的强制处置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刑事制裁,而是作为刑事侦查过程中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
正是因为如此,所以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记录并不构成实际意义上的“案底”。
只有法庭给予了裁定刑罚后,才会在法律档案内真实遗留下案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