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组家庭中,父母双方可以分别承担抚养各自子女的责任。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要求继父母必须承担起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在婚姻体系变更后的家庭结构内,新组成的父母配偶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单独抚养他们各自的孩子。
然而,若继父母选择承担起抚养继子女的义务,并且在长期的相处过程中与继子女形成了真实且稳定的抚养关系,那么在此种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伦理定位将接近于亲生父母和其亲生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同时也会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条款内容,处理类似亲情关系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