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共同侵权行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即共同加害行为及共同危险行为,这两种行为的共同点在于均产生了损害结果并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2)针对上述提及的共同侵权行为所引发的损害赔偿诉讼,可定性为“必须参加的共同诉讼”,也就是说,所有参与该侵权行为的人均将成为连带共同被告。
具体而言:
a.若赔偿权利人仅对部分共同侵权人提起诉讼,则法院有义务要求原告方追加其他未起诉的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b.若赔偿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放弃对特定共同侵权人的追偿权,所需承担的赔偿份额将由被放弃诉讼索赔的被告独自承担(若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应依法推定各共同侵权人需平均分担此项责任),而对于其他未曾被追究过错责任的共同侵权人则得以豁免其索赔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