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规定,在因重大误解而作出的民商事法律行为之中,行为人享有向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的权利;
然而,如若行为人未能在知道或理应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时间内行使撤销权,或是重大误解的当事人未在得知或理应得知该撤销事由后九十个自然日内行使撤销权,那么这一撤销权将自动失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