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可作抵押之标的中,主要涵盖以下几类财物:
首先是拥有地产权益的物业建筑及与其紧密相连的其他财产;
其次是土地使用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
再次,海洋资源使用权中的海域使用权亦在此列;
紧接着是以生产为主的各种设备、原材料乃至半成品以及最终产品;
最后,正在建造过程或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皆可作为抵押物拍卖。
在法律层面上,对上述各项事宜并无明文禁止。《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