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运营过程中,股东的借款行为往往会被考虑转化为投资款。
然而,无论如何转变,股东借款转为投资款仍然存在着潜在的资本风险,尤其当企业面临生产困难、无法实现预期盈利时,此举更可能导致借款无法顺利偿还,这种情况在商业实践中实属司空见惯。
究其原因在于,贷款和投资款项属于性质截然不同的两个类别,一旦错误地执行了投资策略,便很可能无法获得应有的收益回报。《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