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谈论可撤销婚姻时,其判断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一种情况是由当事人因他人的强制或威胁结婚的情形,这种婚姻关系便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范畴。
在此类情况下,所谓的“强迫”不仅仅是指行为人采用暴力手段进行恐吓,更重要的是其所采取的手段是非法的,并有可能导致他人遭受伤害,使对方基于恐惧或者实际利益受损等原因而答应了结婚。
其次,如果一方在婚前行文诊断出存在重大疾病,但在缔结结婚合同时未能如实向另一方公开披露相关病情信息,那么这样的婚姻关系也将被视为可撤销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