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倘若双亲均自愿参与其中,且皆愿意共同承担抚养义务时,他们可以选择采取协商轮流方式进行监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一)第四十八条之相关规定,在符合保障子女权益的基本原则之上,若父母双方达成相关协议均可选择轮流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对此,本院将予以尊重并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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