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法使用资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具体惩罚如下:
对案件中对此类不当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的部门主管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将在三年内被判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并且需缴纳三万元人民币到三十万元人民币之间的罚款;
如果犯罪情形特别恶劣,这类人员将会面临更重的刑罚,即3至10年的有期徒刑,外加五万元人民币至五十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罚款。《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