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生态环保领域的现行法规,对污水处理的排放要求有着明确的规定:
全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基于国家水环境质量的整体标准和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与科技水平,负责制定相关国家水污染物排放的具体标准。
针对我国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能覆盖到的项目内容,各省级政府有权自定相应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而对于已经在国家层面予以规定的项目,各地也可在不降低标准前提下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