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中,继承权作为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益之一,它与其他权利存在差异,其独特性在于拥有被继承人主动放弃这一特性。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自继承关系开始发生之日起,若继承人欲选择放弃继承,则必须在对遗产进行正式处置之前,以书面文字清晰、明确地表达出自己的意思表示;
如未有任何书面说明或表示者,将视作自动接受了继承安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