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前方车辆紧急制动引发的追尾事故的责任归属问题,将有交管部门依据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行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产生影响的重要性以及其主观过错程度进行准确评估和判定。
若后方车辆能够始终保持与其前方车辆令人满意的安全距离并且以适中的安全速度行驶,则由总因为前车未能及时控制减速而承担相应的追尾事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