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位权的行使对于债权人产生的效能,主要体现于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大自然法则赋予了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必须费用,这个责任理应由债务人无条件承担。
其次,为了给予债权人更大的利益保护,他们还可以直接从债务人的次债务人手中接受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的债务。
然而,以上所述的这些债权人的权益,都须得到法庭正式认定其代位权的有效性之后才能生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