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朋友们,当律师视察押送犯人的监禁场所时,他们通常应当携带以下相关资料:
一份由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公函;
一份专门用于律师探访在押人员或被告的专用介绍信;
委托人的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户口簿或者结婚证书或者与亲属之间的关系的证明文件;
以及律师自身的职业资格证件。
凭借以上所有这些文件,就可以申请并获得探访的许可通知,然后将这份许可通知及介绍信递交给羁押场所的管理人员,便能顺利完成探访的事宜。《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